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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水军[编辑]


概述
网络水军的存在是网络营销的进阶。网络无限普及,从城市铺向农村各个角落, 网络市场的膨胀成就了这些网络钟点工的兼职工作。

一、简介

网络水军即受雇于网络公关公司,为他人发帖回帖造势的网络人员,以注水发帖来获取报酬,有时候也可以指在网上通过大量水贴来制造娱乐搞笑气氛的网友;网络水军有专职和兼职之分;网络水军是网络最近衍生出的一种新职业,以注水发帖来获取报酬。每部热门电视剧、电影上映之时,水军攻击或赞美。除此之外,要骂一些明星,或捧一些明星的时候,在网上发一个骂人帖通常可以获取5角钱的收入;如果能写成一些看上去相对有文化的文章,则可以获得5--10元不等的报酬。而幕后可能是电视台、制 片方的竞争对手,但同时也不排除制片方的自我炒作。

二、特点

不可控性:水军大都是不识身份的网民,大都穿马甲和雇佣者交易,无法掌控。

零散性:水军分散在全国各地,有活时才聚在一起,完成项目后又分散开。

灵活性:可以根据任务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水军进行操作,没有局限性。

三、工作内容

1.论坛传播
基于论坛和社区的日常传播服务。根据传播需求制定传播策略以及执行方案,分析论坛人群特征,进行分众精准传播,并按计划进行维护。

2.话题炒作
依据客户需求,进行一系列的分析和策划,通过与各种热门话题或网民关注的话题相结合,制造出热点内容,并对整个过程进行引导和控制。

3.事件营销
利用或引发一热点事件,全程进行包装炒作,引发关注,并吸引各路媒体进行报导转载,扩大影响,最终达成宣传目标。

4.博客营销
基于BLOG进行的营销服务。主要有名博营销、自建博客以及群建博客几种形式,亦可结合使用。

5.清除负面
使用搜索引擎、人工与专业监测软件相结合的方法,随时掌握网络中与已相关的信息并进行相关的维护,对预防和及早平息负面信息尤其有效。

四、工作流程

1、领新任务 2、完成任务 3、汇报任务 4、等待审核 5、审核通过 6、结算报酬。

五、法律法规

1、明确“网络诽谤”犯罪标准诽谤信息被转发达500次可判刑。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构成诽谤罪的两个要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分别予以了明确。根据解释,“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或“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即可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同时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网络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可公诉。

按照刑法规定,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自诉案件。被害人如果没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对实施诽谤的行为人处以刑罚,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为了准确界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正确适用公诉程序,解释列举了七种情形:(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3、网上散布谣言起哄闹事可追究寻衅滋事罪。

网络上,一些不法分子常常利用网络信息的迅速扩散、不易彻底根除等特性,借助网络辱骂、恐吓他人。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引发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解释结合信息网络的“工具属性”和“公共属性”,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两种基本行为方式。 一是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二是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4、发布真实信息勒索他人也可认定敲诈勒索罪。

针对在网络上通过“发帖”或者“删帖”的形式,威胁要挟他人索取财物的,司法解释予以了明确规定。解释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5、违反规定有偿“删帖”“发帖”可认定非法经营罪。

提到“网络水军”,大家并不陌生。他们由网络公关公司雇佣,以获取利益为目的,在互联网上集体炒作某个话题或人物,以宣传、推销或攻击某些人或产品。这些受雇人员在“网络推手”的带领下,以各种手法和名目在各大互联网论坛上发帖,为他人发帖回帖造势。对此,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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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者: 杨逸佳

最近更新:2016/10/14 3: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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