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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在京东平台的对应举措[编辑]


概述
《电子商务法》在2018年1月1日就在正式实施了,为了京东商家这更好的经营,总结了3个风险场景,并附带法律风险预告和合规性指引。

一、未取得相关的行政许可
1.1《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1.2京东平台违规处理:以食品饮料类目商家为例,《京东平台网络食品交易管理制度》规定,商家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将按照《京东开放平台商家违规积分管理规则》中扰乱平台秩序记录为严重违规行为,并根据规则对商家进行相应处理。
1.3合规指引: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类目商家都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京东开放平台会对有需要的商家提供流程和规制上的指引。 在入驻及经营过程中,如平台要求,一定要依法依规办理各类行政许可证照。
二、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如未“亮证”
2.1《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2京东平台违规处理:如未按照规则“亮证”的商家,将按照《京东开放平台商家违规积分管理规则》相关规定处理。
2.3合规指引:商家需要做的是,按照要求将营业执照、行业许可务等信息及时上传至平台,并能及更新。
三、刷单,刷好评/差评
3.1《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3.2京东平台违规处理:京东开放平台一直以来坚定地打击刷单、恶意评价等违法行为,《京东开放平台商家违规积分管理规则》中的“虚假交易”细则等已从规则方面对相关行为进行规范。
3.3合规指引:商家对刷单、刷好评/差评及删差评等行为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不要碰触监管“红线”。同时,为维护健康的平台生态,支持商家主动维护自身权益、发现不法行为积极向平台投诉。

参考资料: 《电子商务法》、《京东平台违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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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18/12/22 16: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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